返回
返回
返回
香港保險業聯會提交業界立場書回應 「在香港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可行性研究」諮詢文件
20/4/2004
香港保險業聯會今日( 2004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宣布並不支持香港有需要再設立任何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原因如下:
i)
現時香港的監管機制健全,保險業監理處成立至今超過 20 年。在過往 20 年內,只出現過一次大型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事件,該次事件是由其澳洲的母公司因無力償債而直接導致。因此,現階段沒有確實理據支持,也不合乎成本效益,要求公眾繳付額外費用,設立一個只能提供有限保障的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保險業監理處既有具效益的監管權力,而且掌握了保險公司的數據,故此已經能操控大局,有效監察及防止保險公司出現無力償債的情況。
ii)
韓國政府於 2003 年廢除「保單持有人保障存款」計劃,理由是當局認為既然已經實施「償付準備金規定」,則「保單持有人保障存款」變成多此一舉,因為「償付準備金規定」是首要監管措施之一,用來衡量個別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穩健。
iii)
再者,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海外司法管轄區於實施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當時,並沒有設立償付準備金規定的。以英國為例, 1974 年實施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之時,並沒有償付準備金規定。
i)
人壽保險為投保人的生命和傷殘提供保障的承諾,於未來以投保額支付。有關保險保障通常比已經支付的總保費金額高出多倍,而且只能在日後根據保險合約作出索償時,才能充分發揮其保障效用。
ii)
對於大多數保單持有人來說,保險是他們遭遇不幸時紓緩經濟困境的最後依靠;一個急需金錢援助的保單持有人實在無法接受他/她必須輪候,才能獲得遭刪減的賠償額或得不到賠償,尤其是他/她在保費之上,已經繳付附加徵費換取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料會為他/她提供的額外保障。
iii)
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有「事前徵費」或「事後徵費」兩種模式,但兩者均有其不善之處。以「事前徵費」模式來說,為得到額外保障而繳交附加徵費的保單持有人或會遇到以下情況:其付出的附加徵費被用作填補下一代保單持有人的財政損失,即使其保險合約早已到期,對於上一代的保單持有人來說,此舉既不公道也不公平。
iv)
以「事後徵費」模式來說,遇上經濟不景時,收取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供款或會引發無力償債個案,由於骨牌效應,可能引發更多無力償債事件,有違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原意。舉例說, 2003 年某些德國保險公司僅僅達到償付準備基金規定水平,但是卻因為要支付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供款,而陷入技術性無力償債的困局。有見及此,德國保險公司反對實施建議的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計劃。
成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目的是於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安全網,但這是治標不治本,保聯認為預防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才是唯一的治本方法。
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有很多不善之處,包括:
香港保險業聯會主席劉允剛先生表示:「香港保險業聯會促請市民和立法會議員就是否應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作出結論前,專注探討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是否誠一如其名,能給予投保人真正的保障,以及就其成本效益,提出疑問,並詳細考慮後果。」
謹附上香港保險業聯會回應《在香港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可行性研究諮詢文件》的立場書(PDF格式) 。
香港保險業聯會提交業界立場書回應 「在香港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可行性研究」諮詢文件
20/4/2004
香港保險業聯會今日( 2004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宣布並不支持香港有需要再設立任何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原因如下:
i)
現時香港的監管機制健全,保險業監理處成立至今超過 20 年。在過往 20 年內,只出現過一次大型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事件,該次事件是由其澳洲的母公司因無力償債而直接導致。因此,現階段沒有確實理據支持,也不合乎成本效益,要求公眾繳付額外費用,設立一個只能提供有限保障的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保險業監理處既有具效益的監管權力,而且掌握了保險公司的數據,故此已經能操控大局,有效監察及防止保險公司出現無力償債的情況。
ii)
韓國政府於 2003 年廢除「保單持有人保障存款」計劃,理由是當局認為既然已經實施「償付準備金規定」,則「保單持有人保障存款」變成多此一舉,因為「償付準備金規定」是首要監管措施之一,用來衡量個別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穩健。
iii)
再者,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海外司法管轄區於實施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當時,並沒有設立償付準備金規定的。以英國為例, 1974 年實施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之時,並沒有償付準備金規定。
i)
人壽保險為投保人的生命和傷殘提供保障的承諾,於未來以投保額支付。有關保險保障通常比已經支付的總保費金額高出多倍,而且只能在日後根據保險合約作出索償時,才能充分發揮其保障效用。
ii)
對於大多數保單持有人來說,保險是他們遭遇不幸時紓緩經濟困境的最後依靠;一個急需金錢援助的保單持有人實在無法接受他/她必須輪候,才能獲得遭刪減的賠償額或得不到賠償,尤其是他/她在保費之上,已經繳付附加徵費換取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料會為他/她提供的額外保障。
iii)
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有「事前徵費」或「事後徵費」兩種模式,但兩者均有其不善之處。以「事前徵費」模式來說,為得到額外保障而繳交附加徵費的保單持有人或會遇到以下情況:其付出的附加徵費被用作填補下一代保單持有人的財政損失,即使其保險合約早已到期,對於上一代的保單持有人來說,此舉既不公道也不公平。
iv)
以「事後徵費」模式來說,遇上經濟不景時,收取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供款或會引發無力償債個案,由於骨牌效應,可能引發更多無力償債事件,有違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原意。舉例說, 2003 年某些德國保險公司僅僅達到償付準備基金規定水平,但是卻因為要支付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供款,而陷入技術性無力償債的困局。有見及此,德國保險公司反對實施建議的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計劃。
成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目的是於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安全網,但這是治標不治本,保聯認為預防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才是唯一的治本方法。
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有很多不善之處,包括:
香港保險業聯會主席劉允剛先生表示:「香港保險業聯會促請市民和立法會議員就是否應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作出結論前,專注探討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是否誠一如其名,能給予投保人真正的保障,以及就其成本效益,提出疑問,並詳細考慮後果。」
謹附上香港保險業聯會回應《在香港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可行性研究諮詢文件》的立場書(PDF格式) 。
香港保險業聯會提交業界立場書回應 「在香港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可行性研究」諮詢文件
20/4/2004
香港保險業聯會今日( 2004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宣布並不支持香港有需要再設立任何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原因如下:
i)
現時香港的監管機制健全,保險業監理處成立至今超過 20 年。在過往 20 年內,只出現過一次大型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事件,該次事件是由其澳洲的母公司因無力償債而直接導致。因此,現階段沒有確實理據支持,也不合乎成本效益,要求公眾繳付額外費用,設立一個只能提供有限保障的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保險業監理處既有具效益的監管權力,而且掌握了保險公司的數據,故此已經能操控大局,有效監察及防止保險公司出現無力償債的情況。
ii)
韓國政府於 2003 年廢除「保單持有人保障存款」計劃,理由是當局認為既然已經實施「償付準備金規定」,則「保單持有人保障存款」變成多此一舉,因為「償付準備金規定」是首要監管措施之一,用來衡量個別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穩健。
iii)
再者,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海外司法管轄區於實施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當時,並沒有設立償付準備金規定的。以英國為例, 1974 年實施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之時,並沒有償付準備金規定。
i)
人壽保險為投保人的生命和傷殘提供保障的承諾,於未來以投保額支付。有關保險保障通常比已經支付的總保費金額高出多倍,而且只能在日後根據保險合約作出索償時,才能充分發揮其保障效用。
ii)
對於大多數保單持有人來說,保險是他們遭遇不幸時紓緩經濟困境的最後依靠;一個急需金錢援助的保單持有人實在無法接受他/她必須輪候,才能獲得遭刪減的賠償額或得不到賠償,尤其是他/她在保費之上,已經繳付附加徵費換取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料會為他/她提供的額外保障。
iii)
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有「事前徵費」或「事後徵費」兩種模式,但兩者均有其不善之處。以「事前徵費」模式來說,為得到額外保障而繳交附加徵費的保單持有人或會遇到以下情況:其付出的附加徵費被用作填補下一代保單持有人的財政損失,即使其保險合約早已到期,對於上一代的保單持有人來說,此舉既不公道也不公平。
iv)
以「事後徵費」模式來說,遇上經濟不景時,收取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供款或會引發無力償債個案,由於骨牌效應,可能引發更多無力償債事件,有違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原意。舉例說, 2003 年某些德國保險公司僅僅達到償付準備基金規定水平,但是卻因為要支付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供款,而陷入技術性無力償債的困局。有見及此,德國保險公司反對實施建議的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計劃。
成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目的是於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安全網,但這是治標不治本,保聯認為預防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才是唯一的治本方法。
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有很多不善之處,包括:
香港保險業聯會主席劉允剛先生表示:「香港保險業聯會促請市民和立法會議員就是否應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作出結論前,專注探討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是否誠一如其名,能給予投保人真正的保障,以及就其成本效益,提出疑問,並詳細考慮後果。」
謹附上香港保險業聯會回應《在香港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可行性研究諮詢文件》的立場書(PDF格式) 。
香港保險業聯會提交業界立場書回應 「在香港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可行性研究」諮詢文件
20/4/2004
香港保險業聯會今日( 2004 年 4 月 20 日,星期二)宣布並不支持香港有需要再設立任何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原因如下:
i)
現時香港的監管機制健全,保險業監理處成立至今超過 20 年。在過往 20 年內,只出現過一次大型保險公司無力償債事件,該次事件是由其澳洲的母公司因無力償債而直接導致。因此,現階段沒有確實理據支持,也不合乎成本效益,要求公眾繳付額外費用,設立一個只能提供有限保障的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保險業監理處既有具效益的監管權力,而且掌握了保險公司的數據,故此已經能操控大局,有效監察及防止保險公司出現無力償債的情況。
ii)
韓國政府於 2003 年廢除「保單持有人保障存款」計劃,理由是當局認為既然已經實施「償付準備金規定」,則「保單持有人保障存款」變成多此一舉,因為「償付準備金規定」是首要監管措施之一,用來衡量個別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是否穩健。
iii)
再者,值得注意的是,某些海外司法管轄區於實施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當時,並沒有設立償付準備金規定的。以英國為例, 1974 年實施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之時,並沒有償付準備金規定。
i)
人壽保險為投保人的生命和傷殘提供保障的承諾,於未來以投保額支付。有關保險保障通常比已經支付的總保費金額高出多倍,而且只能在日後根據保險合約作出索償時,才能充分發揮其保障效用。
ii)
對於大多數保單持有人來說,保險是他們遭遇不幸時紓緩經濟困境的最後依靠;一個急需金錢援助的保單持有人實在無法接受他/她必須輪候,才能獲得遭刪減的賠償額或得不到賠償,尤其是他/她在保費之上,已經繳付附加徵費換取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料會為他/她提供的額外保障。
iii)
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有「事前徵費」或「事後徵費」兩種模式,但兩者均有其不善之處。以「事前徵費」模式來說,為得到額外保障而繳交附加徵費的保單持有人或會遇到以下情況:其付出的附加徵費被用作填補下一代保單持有人的財政損失,即使其保險合約早已到期,對於上一代的保單持有人來說,此舉既不公道也不公平。
iv)
以「事後徵費」模式來說,遇上經濟不景時,收取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供款或會引發無力償債個案,由於骨牌效應,可能引發更多無力償債事件,有違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原意。舉例說, 2003 年某些德國保險公司僅僅達到償付準備基金規定水平,但是卻因為要支付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供款,而陷入技術性無力償債的困局。有見及此,德國保險公司反對實施建議的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計劃。
成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目的是於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時,為保單持有人提供安全網,但這是治標不治本,保聯認為預防保險公司無力償債才是唯一的治本方法。
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有很多不善之處,包括:
香港保險業聯會主席劉允剛先生表示:「香港保險業聯會促請市民和立法會議員就是否應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作出結論前,專注探討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是否誠一如其名,能給予投保人真正的保障,以及就其成本效益,提出疑問,並詳細考慮後果。」
謹附上香港保險業聯會回應《在香港設立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可行性研究諮詢文件》的立場書(PDF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