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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權益》更臻完善
7/1/2003
香港保險業聯會屬下壽險總會今日( 2003 年 1 月 7 日星期二 )公布最新修訂的《「冷靜期」權益》已於 2003 年 1 月 1 日 正式生效,《「冷靜期」權益》首見於 1996 年 7 月,旨在加強維護消費者權益,讓保單持有人有時間免費看看保單文件,再三考慮是否願意承擔購買壽險產品的長期契約,如果保單持有人打算改變初衷,有權取消保單及取回已繳交的保費。
業已修訂的《「冷靜期」權益》更臻完善,確保從今起保單持有人可以於「冷靜期」屆滿前五天,取得整份保單文件、或《通知書》知會他們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和「冷靜期」的屆滿日;以便他們有充足時間細閱保單和作出決定。
保單持有人享有的「冷靜期」時段以下列較後者為準:
投保申請書簽署日起計的 21 天;或
新保單簽發日後起計的 14 天;或
新保單/《通知書》(說明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和「冷靜期」的屆滿日)交付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起計的五天。
保單持有人務須注意:一旦簽署投保申請書,「冷靜期」便即時開始。保單持有人如欲享用「冷靜期」權益,應該在簽署投保申請書後即時重新細閱投保建議書和所有相關資料;如果保單持有人對投保決定仍然有所猶疑,一旦接獲保險公司的《通知書》知會他可以領取保單文件,應該立刻取回保單文件,以便有足夠時間檢查細節是否妥當。
如果保單持有人經過深思熟慮,仍然並不完全滿意保單,應該盡速並於「冷靜期」屆滿前,將保單連同親筆簽署要求取消保單的函件寄回保險公司指定的地址。
為免引起混淆,謹此重申:「冷靜期」由保單持有人簽署投保申請書日起計,而非保單文件交付保單持有人當日起計。
壽險總會主席劉鼎言先生表示:『壽險總會很高興推出更臻完善的《「冷靜期」權益》,壽險業界深信這項措施會為客戶提供更周全保障。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保單持有人務必留意「冷靜期」的屆滿日期。』
此外,為了促使壽險公司盡速交換轉保資料,壽險總會與此同時將「冷靜期」時段延至《客戶保障聲明書》副本交付被取代保單的保險公司後起計的 14 天內。
新修訂《「冷靜期」措施》全文 (PDF 格式 )
《「冷靜期」權益》更臻完善
7/1/2003
香港保險業聯會屬下壽險總會今日( 2003 年 1 月 7 日星期二 )公布最新修訂的《「冷靜期」權益》已於 2003 年 1 月 1 日 正式生效,《「冷靜期」權益》首見於 1996 年 7 月,旨在加強維護消費者權益,讓保單持有人有時間免費看看保單文件,再三考慮是否願意承擔購買壽險產品的長期契約,如果保單持有人打算改變初衷,有權取消保單及取回已繳交的保費。
業已修訂的《「冷靜期」權益》更臻完善,確保從今起保單持有人可以於「冷靜期」屆滿前五天,取得整份保單文件、或《通知書》知會他們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和「冷靜期」的屆滿日;以便他們有充足時間細閱保單和作出決定。
保單持有人享有的「冷靜期」時段以下列較後者為準:
投保申請書簽署日起計的 21 天;或
新保單簽發日後起計的 14 天;或
新保單/《通知書》(說明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和「冷靜期」的屆滿日)交付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起計的五天。
保單持有人務須注意:一旦簽署投保申請書,「冷靜期」便即時開始。保單持有人如欲享用「冷靜期」權益,應該在簽署投保申請書後即時重新細閱投保建議書和所有相關資料;如果保單持有人對投保決定仍然有所猶疑,一旦接獲保險公司的《通知書》知會他可以領取保單文件,應該立刻取回保單文件,以便有足夠時間檢查細節是否妥當。
如果保單持有人經過深思熟慮,仍然並不完全滿意保單,應該盡速並於「冷靜期」屆滿前,將保單連同親筆簽署要求取消保單的函件寄回保險公司指定的地址。
為免引起混淆,謹此重申:「冷靜期」由保單持有人簽署投保申請書日起計,而非保單文件交付保單持有人當日起計。
壽險總會主席劉鼎言先生表示:『壽險總會很高興推出更臻完善的《「冷靜期」權益》,壽險業界深信這項措施會為客戶提供更周全保障。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保單持有人務必留意「冷靜期」的屆滿日期。』
此外,為了促使壽險公司盡速交換轉保資料,壽險總會與此同時將「冷靜期」時段延至《客戶保障聲明書》副本交付被取代保單的保險公司後起計的 14 天內。
新修訂《「冷靜期」措施》全文 (PDF 格式 )
《「冷靜期」權益》更臻完善
7/1/2003
香港保險業聯會屬下壽險總會今日( 2003 年 1 月 7 日星期二 )公布最新修訂的《「冷靜期」權益》已於 2003 年 1 月 1 日 正式生效,《「冷靜期」權益》首見於 1996 年 7 月,旨在加強維護消費者權益,讓保單持有人有時間免費看看保單文件,再三考慮是否願意承擔購買壽險產品的長期契約,如果保單持有人打算改變初衷,有權取消保單及取回已繳交的保費。
業已修訂的《「冷靜期」權益》更臻完善,確保從今起保單持有人可以於「冷靜期」屆滿前五天,取得整份保單文件、或《通知書》知會他們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和「冷靜期」的屆滿日;以便他們有充足時間細閱保單和作出決定。
保單持有人享有的「冷靜期」時段以下列較後者為準:
投保申請書簽署日起計的 21 天;或
新保單簽發日後起計的 14 天;或
新保單/《通知書》(說明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和「冷靜期」的屆滿日)交付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起計的五天。
保單持有人務須注意:一旦簽署投保申請書,「冷靜期」便即時開始。保單持有人如欲享用「冷靜期」權益,應該在簽署投保申請書後即時重新細閱投保建議書和所有相關資料;如果保單持有人對投保決定仍然有所猶疑,一旦接獲保險公司的《通知書》知會他可以領取保單文件,應該立刻取回保單文件,以便有足夠時間檢查細節是否妥當。
如果保單持有人經過深思熟慮,仍然並不完全滿意保單,應該盡速並於「冷靜期」屆滿前,將保單連同親筆簽署要求取消保單的函件寄回保險公司指定的地址。
為免引起混淆,謹此重申:「冷靜期」由保單持有人簽署投保申請書日起計,而非保單文件交付保單持有人當日起計。
壽險總會主席劉鼎言先生表示:『壽險總會很高興推出更臻完善的《「冷靜期」權益》,壽險業界深信這項措施會為客戶提供更周全保障。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保單持有人務必留意「冷靜期」的屆滿日期。』
此外,為了促使壽險公司盡速交換轉保資料,壽險總會與此同時將「冷靜期」時段延至《客戶保障聲明書》副本交付被取代保單的保險公司後起計的 14 天內。
新修訂《「冷靜期」措施》全文 (PDF 格式 )
《「冷靜期」權益》更臻完善
7/1/2003
香港保險業聯會屬下壽險總會今日( 2003 年 1 月 7 日星期二 )公布最新修訂的《「冷靜期」權益》已於 2003 年 1 月 1 日 正式生效,《「冷靜期」權益》首見於 1996 年 7 月,旨在加強維護消費者權益,讓保單持有人有時間免費看看保單文件,再三考慮是否願意承擔購買壽險產品的長期契約,如果保單持有人打算改變初衷,有權取消保單及取回已繳交的保費。
業已修訂的《「冷靜期」權益》更臻完善,確保從今起保單持有人可以於「冷靜期」屆滿前五天,取得整份保單文件、或《通知書》知會他們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和「冷靜期」的屆滿日;以便他們有充足時間細閱保單和作出決定。
保單持有人享有的「冷靜期」時段以下列較後者為準:
投保申請書簽署日起計的 21 天;或
新保單簽發日後起計的 14 天;或
新保單/《通知書》(說明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和「冷靜期」的屆滿日)交付保單持有人或其代表後起計的五天。
保單持有人務須注意:一旦簽署投保申請書,「冷靜期」便即時開始。保單持有人如欲享用「冷靜期」權益,應該在簽署投保申請書後即時重新細閱投保建議書和所有相關資料;如果保單持有人對投保決定仍然有所猶疑,一旦接獲保險公司的《通知書》知會他可以領取保單文件,應該立刻取回保單文件,以便有足夠時間檢查細節是否妥當。
如果保單持有人經過深思熟慮,仍然並不完全滿意保單,應該盡速並於「冷靜期」屆滿前,將保單連同親筆簽署要求取消保單的函件寄回保險公司指定的地址。
為免引起混淆,謹此重申:「冷靜期」由保單持有人簽署投保申請書日起計,而非保單文件交付保單持有人當日起計。
壽險總會主席劉鼎言先生表示:『壽險總會很高興推出更臻完善的《「冷靜期」權益》,壽險業界深信這項措施會為客戶提供更周全保障。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保單持有人務必留意「冷靜期」的屆滿日期。』
此外,為了促使壽險公司盡速交換轉保資料,壽險總會與此同時將「冷靜期」時段延至《客戶保障聲明書》副本交付被取代保單的保險公司後起計的 14 天內。
新修訂《「冷靜期」措施》全文 (PDF 格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