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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权益》更臻完善
7/1/2003
香港保险业联会属下寿险总会今日( 2003 年 1 月 7 日星期二 )公布最新修订的《「冷静期」权益》已于 2003 年 1 月 1 日 正式生效,《「冷静期」权益》首见于 1996 年 7 月,旨在加强维护消费者权益,让保单持有人有时间免费看看保单文件,再三考虑是否愿意承担购买寿险产品的长期契约,如果保单持有人打算改变初衷,有权取消保单及取回已缴交的保费。
业已修订的《「冷静期」权益》更臻完善,确保从今起保单持有人可以于「冷静期」届满前五天,取得整份保单文件、或《通知书》知会他们已经可以领取保单和「冷静期」的届满日;以便他们有充足时间细阅保单和作出决定。
保单持有人享有的「冷静期」时段以下列较后者为准:
投保申请书签署日起计的 21 天;或
新保单签发日后起计的 14 天;或
新保单/《通知书》(说明已经可以领取保单和「冷静期」的届满日)交付保单持有人或其代表后起计的五天。
保单持有人务须注意:一旦签署投保申请书,「冷静期」便即时开始。保单持有人如欲享用「冷静期」权益,应该在签署投保申请书后即时重新细阅投保建议书和所有相关资料;如果保单持有人对投保决定仍然有所犹疑,一旦接获保险公司的《通知书》知会他可以领取保单文件,应该立刻取回保单文件,以便有足够时间检查细节是否妥当。
如果保单持有人经过深思熟虑,仍然并不完全满意保单,应该尽速并于「冷静期」届满前,将保单连同亲笔签署要求取消保单的函件寄回保险公司指定的地址。
为免引起混淆,谨此重申:「冷静期」由保单持有人签署投保申请书日起计,而非保单文件交付保单持有人当日起计。
寿险总会主席 刘鼎言 先生表示:『寿险总会很高兴推出更臻完善的《「冷静期」权益》,寿险业界深信这项措施会为客户提供更周全保障。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保单持有人务必留意「冷静期」的届满日期。』
此外,为了促使寿险公司尽速交换转保资料,寿险总会与此同时将「冷静期」时段延至《客户保障声明书》副本交付被取代保单的保险公司后起计的 14 天内。
新修订 《「冷静期」措施》 全文 (PDF 格式 ) 。
《「冷静期」权益》更臻完善
7/1/2003
香港保险业联会属下寿险总会今日( 2003 年 1 月 7 日星期二 )公布最新修订的《「冷静期」权益》已于 2003 年 1 月 1 日 正式生效,《「冷静期」权益》首见于 1996 年 7 月,旨在加强维护消费者权益,让保单持有人有时间免费看看保单文件,再三考虑是否愿意承担购买寿险产品的长期契约,如果保单持有人打算改变初衷,有权取消保单及取回已缴交的保费。
业已修订的《「冷静期」权益》更臻完善,确保从今起保单持有人可以于「冷静期」届满前五天,取得整份保单文件、或《通知书》知会他们已经可以领取保单和「冷静期」的届满日;以便他们有充足时间细阅保单和作出决定。
保单持有人享有的「冷静期」时段以下列较后者为准:
投保申请书签署日起计的 21 天;或
新保单签发日后起计的 14 天;或
新保单/《通知书》(说明已经可以领取保单和「冷静期」的届满日)交付保单持有人或其代表后起计的五天。
保单持有人务须注意:一旦签署投保申请书,「冷静期」便即时开始。保单持有人如欲享用「冷静期」权益,应该在签署投保申请书后即时重新细阅投保建议书和所有相关资料;如果保单持有人对投保决定仍然有所犹疑,一旦接获保险公司的《通知书》知会他可以领取保单文件,应该立刻取回保单文件,以便有足够时间检查细节是否妥当。
如果保单持有人经过深思熟虑,仍然并不完全满意保单,应该尽速并于「冷静期」届满前,将保单连同亲笔签署要求取消保单的函件寄回保险公司指定的地址。
为免引起混淆,谨此重申:「冷静期」由保单持有人签署投保申请书日起计,而非保单文件交付保单持有人当日起计。
寿险总会主席 刘鼎言 先生表示:『寿险总会很高兴推出更臻完善的《「冷静期」权益》,寿险业界深信这项措施会为客户提供更周全保障。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保单持有人务必留意「冷静期」的届满日期。』
此外,为了促使寿险公司尽速交换转保资料,寿险总会与此同时将「冷静期」时段延至《客户保障声明书》副本交付被取代保单的保险公司后起计的 14 天内。
新修订 《「冷静期」措施》 全文 (PDF 格式 ) 。
《「冷静期」权益》更臻完善
7/1/2003
香港保险业联会属下寿险总会今日( 2003 年 1 月 7 日星期二 )公布最新修订的《「冷静期」权益》已于 2003 年 1 月 1 日 正式生效,《「冷静期」权益》首见于 1996 年 7 月,旨在加强维护消费者权益,让保单持有人有时间免费看看保单文件,再三考虑是否愿意承担购买寿险产品的长期契约,如果保单持有人打算改变初衷,有权取消保单及取回已缴交的保费。
业已修订的《「冷静期」权益》更臻完善,确保从今起保单持有人可以于「冷静期」届满前五天,取得整份保单文件、或《通知书》知会他们已经可以领取保单和「冷静期」的届满日;以便他们有充足时间细阅保单和作出决定。
保单持有人享有的「冷静期」时段以下列较后者为准:
投保申请书签署日起计的 21 天;或
新保单签发日后起计的 14 天;或
新保单/《通知书》(说明已经可以领取保单和「冷静期」的届满日)交付保单持有人或其代表后起计的五天。
保单持有人务须注意:一旦签署投保申请书,「冷静期」便即时开始。保单持有人如欲享用「冷静期」权益,应该在签署投保申请书后即时重新细阅投保建议书和所有相关资料;如果保单持有人对投保决定仍然有所犹疑,一旦接获保险公司的《通知书》知会他可以领取保单文件,应该立刻取回保单文件,以便有足够时间检查细节是否妥当。
如果保单持有人经过深思熟虑,仍然并不完全满意保单,应该尽速并于「冷静期」届满前,将保单连同亲笔签署要求取消保单的函件寄回保险公司指定的地址。
为免引起混淆,谨此重申:「冷静期」由保单持有人签署投保申请书日起计,而非保单文件交付保单持有人当日起计。
寿险总会主席 刘鼎言 先生表示:『寿险总会很高兴推出更臻完善的《「冷静期」权益》,寿险业界深信这项措施会为客户提供更周全保障。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保单持有人务必留意「冷静期」的届满日期。』
此外,为了促使寿险公司尽速交换转保资料,寿险总会与此同时将「冷静期」时段延至《客户保障声明书》副本交付被取代保单的保险公司后起计的 14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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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权益》更臻完善
7/1/2003
香港保险业联会属下寿险总会今日( 2003 年 1 月 7 日星期二 )公布最新修订的《「冷静期」权益》已于 2003 年 1 月 1 日 正式生效,《「冷静期」权益》首见于 1996 年 7 月,旨在加强维护消费者权益,让保单持有人有时间免费看看保单文件,再三考虑是否愿意承担购买寿险产品的长期契约,如果保单持有人打算改变初衷,有权取消保单及取回已缴交的保费。
业已修订的《「冷静期」权益》更臻完善,确保从今起保单持有人可以于「冷静期」届满前五天,取得整份保单文件、或《通知书》知会他们已经可以领取保单和「冷静期」的届满日;以便他们有充足时间细阅保单和作出决定。
保单持有人享有的「冷静期」时段以下列较后者为准:
投保申请书签署日起计的 21 天;或
新保单签发日后起计的 14 天;或
新保单/《通知书》(说明已经可以领取保单和「冷静期」的届满日)交付保单持有人或其代表后起计的五天。
保单持有人务须注意:一旦签署投保申请书,「冷静期」便即时开始。保单持有人如欲享用「冷静期」权益,应该在签署投保申请书后即时重新细阅投保建议书和所有相关资料;如果保单持有人对投保决定仍然有所犹疑,一旦接获保险公司的《通知书》知会他可以领取保单文件,应该立刻取回保单文件,以便有足够时间检查细节是否妥当。
如果保单持有人经过深思熟虑,仍然并不完全满意保单,应该尽速并于「冷静期」届满前,将保单连同亲笔签署要求取消保单的函件寄回保险公司指定的地址。
为免引起混淆,谨此重申:「冷静期」由保单持有人签署投保申请书日起计,而非保单文件交付保单持有人当日起计。
寿险总会主席 刘鼎言 先生表示:『寿险总会很高兴推出更臻完善的《「冷静期」权益》,寿险业界深信这项措施会为客户提供更周全保障。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保单持有人务必留意「冷静期」的届满日期。』
此外,为了促使寿险公司尽速交换转保资料,寿险总会与此同时将「冷静期」时段延至《客户保障声明书》副本交付被取代保单的保险公司后起计的 14 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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